感統訓練室需多大場地?
感統訓練室是在感覺統合訓練課程中使用的,專為課程內容設計。辦感統訓練場地一般來說150平米左右是比較合適的,再稍微大一點也可以,但是不能小。整個感統訓練的場地150平方米左右,教室80平方米左右,包括各個訓練區,還分設有接待廳、更衣室、廁所等空間,空間宜大不宜小,為了防止磕磕碰碰,要做好防護設備。
感覺統合訓練是通過最新的多媒體技術為兒童營造出的虛擬康復訓練環境,包含豐富多彩的訓練項目,結合最科學的實物訓練器材,使教學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有效的提高孩子皮膚的觸覺、前庭感覺和本體感受,實現大腦與身體各種機能的聯系與協調,從而促進兒童大腦與體魄的發育。感統訓練的課程可以促進幼兒聽覺、視覺、觸覺、本體感覺、前庭功能知覺的發展,提高感覺統合,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協調地發展,提高幼兒力量、靈敏、平衡等身體素質。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促進特殊教育的科學發展,堅持以人為本,實現教育公平,滿足特殊教育學校教學活動和師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確定校園建設用地面積與校舍建筑面積指標和建筑標準,全面提升學校建設水平,特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確定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校園規劃設計和建設規劃用地的依據,也是審查項目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所稱特殊教育學校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招收盲、聾、智障學生的學校。
第四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實施普及義務教育階段的各類特殊教育學校的新建項目,改建和擴建項目參照執行。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必須確保師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學校的建筑及設施應具有防御各類重大意外災害的能力和應對措施。應執行“環保、節地、節能、節水、節材、無障礙”的基本規定,注重技術、經濟對比分析。
第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先規劃后建設。本建設標準將各類校舍面積分為必備指標和選配指標,必備指標分為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校園建設用地面積指標分為Ⅰ類和Ⅱ類。新建學校應按必備指標加選配指標進行校園總體規劃。首期建設的校舍建筑面積不應低于必備指標。建在縣級城鎮的特殊教育學校首期建設的校舍建筑面積不應低于一級指標,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學校首期建設的校舍建筑面積不應低于二級指標。
第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除應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其他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建筑項目構成
第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各類特殊教育學校的辦學規模、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校舍建筑面積指標確定。
第九條 辦學規模和班額宜根據生源按下列規定設置:
一、盲、聾校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學校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校舍建筑由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公共活動及康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構成。
第十一條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語言教室、計算機教室、直觀教室、音樂教室、樂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實驗室、儀器及準備室、生活與勞動教室、勞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聾校:包括普通教室、語訓小教室、律動教室及輔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體教室、計算機教室、實驗室、儀器及準備室、生活與勞動教室、勞技教室,以及語訓小教室、職業技術教室。
三、培智學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導個訓室、計算機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訓練教室、語訓教室、勞技教室,以及律動教室及輔房、樂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條 公共活動及康復用房:包括圖書閱覽室、多功能活動室、電教器材室、體育康復訓練室、體育器材室。盲校應增設風雨操場、心理咨詢室、視力檢測室;聾校應增設風雨操場、心理咨詢室、聽力檢測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學校應增設感覺統合訓練室,以及心理咨詢室。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室、會議接待室、廣播及社團辦公室、衛生保健室、總務貯藏室、電木工修理間、門衛值班室、配電室,以及員工休息室、弱電機房等。
第十四條 生活用房:包括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學生浴室、學生廁所、教工廁所、單身教工宿舍、教工食堂及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三章 布局、選址、校園規劃與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新建特殊教育學校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特殊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城市規劃(或鎮規劃),結合人口規模和人口密度、殘疾兒童少年數量等要素合理布局,應獨立設置,宜建在縣級及以上的城鎮。
第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選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選擇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形開闊平坦、基礎設施完善、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適合建設特殊教育學校的地段。
二、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避開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三、與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有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校園用地應完整,不應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噪聲源等不利于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第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校園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都應有校園規劃。
二、特殊教育學校的校園規劃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應適合學生的特點,并有利于對學生的管理。
三、校園總平面宜按教學、體育運動、生活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合理分布,各功能區之間方便聯系、互不干擾。校園內建筑間距及校內建筑與相鄰校外建筑的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及規劃、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校園道路網的布置應便捷通暢,主要交通道路應根據學校人流、車流、消防要求布置。道路的高差處宜設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線井蓋應與路面標高一致。有盲生學校的路面應鋪設行進盲道和提示盲道。
五、校園的主出入口不宜設在主要交通干道邊,校門外應設置人流緩沖區。校園應有圍墻(或安全隔離設施)、校門。
六、校園建筑組合宜緊湊、集中,學校的主要建筑之間宜有廊聯系,強化校園整體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風格宜體現特殊教育建筑的文化內涵和時代特征。校園綠化、美化應結合建筑景觀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以形成優美的校園環境和人文景觀。
七、環形跑道田徑場地的長軸宜為南北方向。
八、旗桿、旗臺宜位于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的顯要位置。
九、嚴禁種植帶刺和有毒的植物,嚴禁使用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體育活動用地、集中綠化用地和地面停車場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基底占地面積,建筑物周圍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綠地及建筑組群之間的小片活動場地,校園道路及廣場用地。
二、體育活動用地包括體育課、課間操、課外活動使用的田徑場和球類場地,
應設置適宜殘疾學生使用的200m環行跑道田徑場(含60m以上的直跑道)